国家医保局就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征求意见
为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国家医保局10月8日就《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
征求意见稿对管理对象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管理对象为定点
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点零售
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药师(含执业药师、中药师)。相关人员按照其注册执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可参照记分
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记分,及时将记分情况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含多点执业的定点医药机构)。当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后,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中止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对本机构相关人员对记分结果、登记备案状态动态维护异议提出的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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