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报送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部署要求,请各市组织本地区医疗机构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医疗机构填报预采购量
(一) 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 填报内容
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下一年度预采购数量(单位:片/粒/袋/支)。
(三)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我省导入2022年历史采购数据,供医疗机构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时参考,医疗机构按报量规格填报采购需求量。请相关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填报。报量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省级管理用户账号、医疗机构账号及密码沿用第八批国家集采的账号,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或操作视频。
(四)填报时间
2023年8月25日-9月11日24:00前。
二、市医疗保障局审核
(一)审核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预采购量与医疗机构需求量相差悬殊,应向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核实。如预采购量填报存在问题,应打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
省直医疗机构填报的预采购量数据由省药械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二)审核时间
2023年9月19日17:00前,各市完成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审核工作。
三、
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数据填报工作,及时通知到各医疗机构,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数据填报。
(二)各医疗机构要应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
(三)各市级医疗保障局要认真负责,检查审核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数据与其掌握的历史数据之间的差异、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各市级医保部门需将医疗机构报量与2022年历史采购量进行比对,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针对2021年和2022年新纳入医保目录的品种(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考虑到这类药品的使用量呈上升趋势,要求报量力争达到历史采购量的100%。为配合卫生部门控制药品滥用,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内品种不设医疗机构报量下限。
(四)各医疗机构报量情况纳入结余留用考核。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会有一部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结余留用资金的计算基数与报量直接相关:报量多,结余留用资金就多;报量少,结余留用资金就越少,不报量的品种无结余留用奖励。
(五)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如果基本药物规格未中选或供应
企业无基本药物规格,则基本药物规格的报量不折算至约定采购量,且该规格使用量不纳入考核,各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
(六)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合并采购。报量品种清单已按医保合并剂型对相关剂型进行归类,各医疗机构相关剂型的报量将合并计算。
附件
:
报量品种清单.xlsx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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