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吉林省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林省中俄珲春-克拉斯诺公路口岸(以下简称“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中药材可经由珲春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当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珲春口岸对应的口岸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珲春口岸进口
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开始承担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珲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珲春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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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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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西路8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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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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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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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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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3-819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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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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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3-819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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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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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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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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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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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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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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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1-808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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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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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1-808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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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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