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展2023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挂网工作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3号)、《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药价格精细化管理,现就开展2023年省际药品价格联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联动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且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约、失信行为,并已获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代码的药品,可按规定在我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申请挂网。定点供应、协议期内国家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简称“集采”,含国家集采、省际联盟集采、我省抗菌药物专项集采,下同)中选药品除外。
二、
联动规则
(一)集采非中选药品。集采非中选已挂网药品按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同通用名同
招标剂型其他未挂网药品,按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
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同质量层次非中选药品我省招采管理系统(含数据迁移前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下同)最低挂网价的低值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当没有同规格参照价格时,按现行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同质量层次没有非中选药品挂网时,按该通用名药品所在集采执行批次限价挂网。
(二)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可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同通用名同剂型国家谈判药品价格的低值联动挂网,纳入联动挂网目录管理。协议期满国家谈判药品,按本通知“联动目录药品”项下挂网要求联动挂网,纳入联动挂网目录管理。当没有同规格参照价格时,按现行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
(三)基础大输液。在保障临床供应稳定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基础大输液价格联动工作。包材为玻瓶、塑瓶的基础大输液,继续实行定点供应。包材为软袋的基础大输液,已挂网
药品(不含备案采购药品,下同),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同包材(不再区分具体材料装置)未挂网的其他生产企业药品,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可按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该通用名剂型所有药品我省招采管理系统最低有效挂网价的低值申请联动挂网。当没有同规格参照价格时,按现行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
(四)临床短缺药品。国家、我省临床短缺药品(包含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下同),由生产企业自主申请挂网并提供该药品全国最低3省现行挂网(交易)价格,作医疗机构议价参考,并根据相关政策及挂网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纳入集采的药品,按集采相关政策限价挂网;当同一通用名剂型药品挂网数量达到3家及以上时,该通用名剂型药品全部转为联动挂网目录,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
(
五
)
联动目录药品
1.通用名、剂型在招采管理系统已挂网化学药品、生物制剂,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下未挂网的其他生产企业药品,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可按该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该通用名剂型所有药品我省招采管理系统最低有效挂网价的低值申请挂网。当没有同规格参照价格时,按现行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通用名、剂型未在招采管理系统挂网化学药品、生物制剂,满足8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或者满足5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且省内5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招采管理系统有采购记录的,可按不高于该药品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我省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格的最低值,且不高于该通用名同医保剂型已挂网药品最高单位可比价的1.5倍申请联动挂网。
2.在招采管理系统已挂网中成药,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其他未挂网中成药,满足8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或者满足5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且省内5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我省招采管理系统有采购记录的,可按不高于该药品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我省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格的最低值申请联动挂网,同一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品不得出现价格倒挂。
三、
注意事项
(一)本次挂网联动药品价格、采购交易信息采集时间均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药品价格采集范围原则上不包含外省明确的集采中选价格、医保支付限价、企业自主报价。
(二)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挂网省份数量可以合并计算,但企业填报价格信息应为同通用名、剂型下所有规格、包装最低单价。
(三)2022年年度价格联动时因企业自身原因放弃联动、以及截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主动申请撤销挂网资格的药品,不接受该药品申请参加年度联动挂网,其撤网后的挂网(交易)价格纳入2023年度省际药品价格联动挂网价格采集范围。2023年数据迁移期间企业未确认药品,再次给予确认机会,若放弃联动,撤销其挂网,从其撤网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该药品再次申请挂网。
(四)相关企业提出申诉、投诉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省医保局整理并公示申诉、投诉情况,申诉企业按照处理意见办理,被投诉生产企业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材料,逾期则默认投诉成立。凡恶意投诉、举证不实,或以独占市场为目的排挤其他公平竞争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纳入信用评价。
(五)本次联动挂网后,将对挂网药品价格进行全面梳理,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下挂网价格差异较大药品(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单位可比价超1.8倍,中成药日均费用超3倍)将进行价格纠偏,具体价格纠偏方案另行制定。
四、
工作要求
(一)省医保局将在年度药品价格联动后,全面梳理药品挂网价格情况,明确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采购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挂网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托国家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数据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挂网药品外省价格信息,重点加强对我省挂网价格较高、采购量较大药品的监测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医保经办结算业务数据比对分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的监督监管,发现采购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年度药品联动挂网工作,及时对
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验,协助省医保局做好申投诉处理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使用主体,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选择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药品。要合理控制药品采购库存,暂停挂网或撤网药品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且15日内完成前期采购库存消化,坚决杜绝突击采购屯货行为。
(四)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及时登录招采管理系统,按要求维护和完善药品基础信息,避免因基础信息不完善影响申报工作。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联动价格信息的药品,视为放弃联动,将暂停其挂网资格。要诚实守信,如实填报价格信息,当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挂网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我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申请调整,若虚报、瞒报和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价格下调的,一经核实,纳入信用评价。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临床供应,执行期内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或不能向我省医疗机构及时足额供货的,视情况纳入医药招采信用评价或取消在我省的挂网资格。
本通知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予以处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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