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各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做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及中选品种网上采购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执行品种
1.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浙江)中选品种。
2.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品种。
3.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浙江)中选品种(采购周期3年)。
二、
签订购销协议
1.签订方式。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中选企业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签订购销协议。医疗卫生机构与中选企业通过用户账号登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以确认同意的方式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双方网上确认同意即视同签订购销协议。
2.签订时间。2023年7月27日至8月10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9:00至8月10日16:00。
三、
中选药品挂网和采购
1.采购协议周期为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于7月26日将中选产品挂网,供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备货。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保障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周期内若中选药品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2.各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中选药品必须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按要求结算货款,中选产品货款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3.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浙江地区备选供应药品按其中选价格在我省挂网,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在实施过程中,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且经书面提醒仍未能保证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其中,氨甲环酸注射剂、丙戊酸钠注射剂、呋塞米剂、那屈肝素注射剂、依诺肝素注射剂5个品种的第二备供产品按要求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
4.原省级带量采购与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复品种,熊去氧胆酸口服常释剂型、骨化三醇口服常释剂型、生长抑素注射液、头孢噻肟注射剂等4个品种按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上述产品自本次集采执行日起6个月内按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继续在线交易,请相关企业确保产品供应。
5.非主供或备供浙江的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企业应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请相关企业于2023年8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材料申报”模块递交“药品挂网信息表”(具体见附件2),相应调整挂网状态和价格。
7.请各市、县(市、区)医保部门牵头做好中选药品网上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中选药品购销协议签订、医保基金预付、采购、配送、使用、回款等各环节的指导和管理服务。
五、
联系方式
药品采购科,0571-86401737;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三楼(之俊大厦西侧裙楼);邮政编码:310005。
附件: 1
.部分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及供应清单.zip
2.附件2.药品挂网信息表.docx
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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