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同江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同江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中药材可经由绥芬河口岸、同江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绥芬河口岸对应的口岸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绥芬河口岸进口
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同江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江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市场监管部门开始承担绥芬河、同江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绥芬河、同江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绥芬河、同江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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