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 (2023年第三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开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2023年第三批),通知如下:
一
、
联动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1号)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鲁公资交〔2019〕37号)要求,开展价格联动。
二
、
联动范围
(一)在挂网目录中药品,外省产生新的挂网或中标价低于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
(二)在备选目录中药品,外省产生新的挂网或中标价的。
(三)对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联动的药品(如国家谈判、国家组织带量采购、基础输液、短缺药品等)除外。
三、
联动规则
(一)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2015年分类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限价(不含
企业自主报价),由企业按照差比价计算示例(附件一)计算承诺最低价申报。
(二)优先挂网产品如外省产生新的挂网价低价,须在20个工作日内自主调整挂网价格。
四
、
申报路径
(一)在“挂网药品列表”内药品,如外省产生新的更低省级中标或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药械集中
采购平台”-“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降价”自主修改产品包装价格,价格信息修改提交后,次日生效。
(二)在“备选药品列表”内药品,企业自主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库”-“价格联动管理”-“上报联动价格”自主申报最低中标或挂网产品包装价格。申报企业需在省平台“价格最低省份挂网记录”及“相关销售记录”附件提报相关材料,包括该产品的省级中标或挂网价格(企业自报价、议价价格、参考价、医保支付价等不能做为有效信息)及网上交易截图。具体按照省平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信息的通知》要求,进行提交。
五
、
申报要求
(一)申报价格联动时先阅知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二)部分质疑方“澄清不认可”的产品,外省回函情况见附表(附件二),企业须参照此表申报或质疑。已标识相关省份“价格不符合”的,若未产生新的合规价格,勿重复申报,否则记为“未按规定申报信息”;已标识相关省份“价格符合或无交易”的,勿重复质疑,否则记为“恶意申投诉”。
(三)山东省已挂网产品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已为全国最低价无需申报。
(四)经查实提交虚假价格信息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
、
申报时间
2023年7月5日-7月7日。
七
、
公示质疑
申报结束后,自动转入公示阶段,公示期3个工作日(2023年7月8日-12日)。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参加省平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
药品挂网信息的通知》要求,进行提交。
八
、
直接挂网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产品直接挂网。
附件一
:
差比价计算示例
附件二
:
外省回函情况表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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