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明确平台新增挂网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30号)要求,现就平台新增挂网药品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凡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内取得医保编码,尚未在我省挂网的药品(2023年5月5日及之后新申报药品需重新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依据平台项目完成申报品基础信息填报。
(二)须提供除安徽省外,至少三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有效挂网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含最低有效省级挂网价,同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省级医保部门证明材料或
采购平台官网截图。如有安徽省省级限价,请一并申报。
(三)填写、上传《药品最低有效省级挂网价承诺书》。
四、其他事项。
(一)前期主动在我省申请撤网,同企业生产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不得再次申请挂网。
(二)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申报价格。申报价格须严格依据申报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如有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准)及“医保编码”比对。此外,注射剂须严格比对“包材”;生物制剂须严格比对“附加装置”。
(三)平台依据企业申报的价格信息自动生成申报品“最小制剂单位”最低价格,与申报品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价格相比后,取两者低值作为该申报品“省级采购拟挂网限价”。
(四)申报品所有申报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产品提交后,自动纳入“公示管理—药品申报公示”模块公示,公示三天(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申投诉予以挂网。
(五)公示期间,无需递交纸质材料,企业可登陆药品招标系统,进入“日常申报—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添加申投诉—选择申投诉类别—药品产品申报”进行申投诉(具体参考操作手册)。
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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