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公示部分药品降价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公示期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
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联系电话:028-86917838 028-8515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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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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