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部分药品撤网公示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等相关规定,经
企业申请并进行信用承诺后,现对部分药品撤网进行公示。
一
、
公示范围
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企业经信用承诺,申请撤网的挂网药品(附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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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6日。
三
、
质疑受理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
采购平台”-“药品基础库”-“药品撤网公示”-找到相应产品点击“办理”,提交质疑材料。
质疑内容反馈至被质疑企业,被质疑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澄清,否则,视同认可质疑。质疑企业须对被质疑企业澄清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可与否的判断,否则,视同认可澄清。
公示期结束,符合条件药品将直接撤网。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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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一)申请路径
企业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通过“药品交易库”-“药品信息”-“药品撤网”模块,经信用承诺后选择与事实相符的 “撤网原因”,在“撤网备注”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证明材料”等后进行提交。
(二)撤网原因
1.“重复产品”指重复申报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的药品可撤销未过评前的重复药品;
2.“多包装产品”指价格联动后符合差比价、不符合差比价的仅允许撤网经差比后价格高药品;
3.“药品注销”指国家药监部门发布公告注销的药品;
4.“药品停产”指生产企业已停止生产该产品且目前在其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无挂网药品;
5.“毒、麻、精、放类药品”;
6.“不承诺、不接受价格联动”指不承诺、不接受联动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的药品;
7.“无法保障供应”指因原材料上涨、生产线调整等原因无法保障供应的
药品。
(三)质疑澄清
申报的信息和质疑、澄清等,需符合规定并如实填报,否则,一经查实将纳入平台信用信息记录并定期对外发布。
附件:
部分药品撤网公示表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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