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调整部分药品集采属性及价格的通知
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 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14 号)要求,为规范医保谈判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依据药品生产/代理企业申请,现将相关药品统一调整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详见附件)。国家医保谈判同品规药品统一以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作为“省级限价”。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以竞价时的报价作为“省级限价”。个别企业申请在“省级限价”基础上自主降价,以“企业自主降价”限价,请各医疗机构及时调整目录及价格。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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