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骨科脊柱耗材集中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2-1)和《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相关要求,现就辽宁省执行骨科脊柱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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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果
国家组织骨科脊柱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国家组织骨科脊柱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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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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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自2023年3月15日零时起全省统一执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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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国家组织骨科脊柱中选结果执行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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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产品及数量。
1.明确中选系统及数量。各医疗机构在使用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产品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计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计入协议采购量。
2.全面落实采购任务。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系统内的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协议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并鼓励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按中选价继续采购中选产品;各有关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加强购销合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各有关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购销合同与各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三)规范采购和使用行为。各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充分发挥其在临床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患者合理选用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时,要遵从有利于临床需求、有利于中选结果执行、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采购环境角度的原则,非中选脊柱产品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对于已经规范挂网价格高线非中选脊柱产品系统,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可以按制定的限价采购。
(四)明确骨科脊柱耗材采购和收费。各医疗机构采购骨科脊柱中选产品时,应按其中选系统内具体部件(包括“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
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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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配套措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鼓励各市经办机构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企业直接结算费用。未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市,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统筹区内各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
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预付金,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收回。各市要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专项预算,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合同完成情况,及时与各医疗机构或各有关企业清算资金。要加强预付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按照乙类及支付
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用耗材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以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与本市
药品先行自付比例(10%或15%)保持一致。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以外同类别同通用名的产品(以下简称未中选产品),乙类先行支付比例在中选产品乙类先行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结合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及部件价格确定未中选产品支付标准,未中选产品支付标准另行制定,统一按照省局更新发布的《辽宁省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执行。
(三)落实结余留用政策。骨科脊柱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参照《关于完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辽医保〔2020〕10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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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深刻认识骨科脊柱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
企业、各医疗机构在3月13日前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面向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要密切监测投诉信访、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理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履约监管,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各市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约定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骨科脊柱)集中采购和使用数据交换实施方案》要求,督促医疗机构按时上传采购和使用数据,做到“每月监测、年度考核”,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积极协调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经属地医保部门和有关企业核实并确认后,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及时取消配送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在采购周期间,如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强制患者使用等“一刀切”措施,确保合理使用、供应有序。
附件:国家组织骨科脊柱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系统及品种清单(数据量大,平台下载)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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