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全国医保目录及支付标准,医保局答复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03号(社会管理类194号)提案答复的函,对相关提案进行了回复。
回复中表示,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不断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同时,积极发挥医保基本战略性购买作用,建立健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在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方面,《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除民族药等特殊情况外,全面取消省级乙类药品15%的目录增补权限,以进一步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
据此,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从2020年开始,分三年有序清理消化自行增补医保药品目录品种。
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已有15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了全部地方增补药品的“消化”任务,其余16个省份也均已印发文件明确增补药品医保支付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以完成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的任务目标。
在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方面,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国家医保局正在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建立目标导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完善和规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满足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
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范围。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医疗技术发展、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按程序将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同,纳入的具体项目和支付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此,国家医保局正按照《“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管理,在规范明细、统一内涵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科学、公正、透明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医疗服务新技术有序发展。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立足“保基本”功能定位,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和临床技术发展,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
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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