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甘肃省2022年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2022年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甘肃省2022年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S-YPDLCG2022-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甘肃省2022年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
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甘肃省2022年度省级集采和兰州市市际联盟、酒泉市市际联盟、平凉市市际联盟集采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3年2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
二
、
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为计算基数,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则按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采购周期。甘肃省2022年度集采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历史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
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价格满足全省
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三
、
工作要求
(一)配送关系维护。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通过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维护。2023年2月4日前,中选企业要确保分别在省内103个配送区域(含省直属)至少维护1家配送企业。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网上签订,2023年2月5日起签订功能开放,2023年2月15日起协议生效。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2023年2月1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3年2月15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在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后15日后仍未完成协议签订的,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2023年4月15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四)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无论有无采购协议,同等条件下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并确保协议期内采购订单量达到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70%。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中选药品未达到约定采购量,按照不低于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70%考核。
(五)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提前做好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证中选药品的保质、及时、足量供应。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发生我省《关于建立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六)常态化监管和激励奖惩。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
药品、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按期结清药款等重点任务的监管工作,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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