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浙江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基础库申报和自行采购产品报名
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供应)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基础库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药采〔2020〕3号)和《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产品动态调整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1〕10号),现就开放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基础库申报和自行采购产品报名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名时间
生产(供应)企业网上申报时间:每个自然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
企业报名
(一)生产(供应)企业报名
拟申报产品的生产(供应)企业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进行注册。已获得账号的生产(供应)企业无需再次注册报名。
(二)配送企业报名
配送企业应通过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进行注册(操作详见操作手册附件1),同时应将配送企业主体册资质材料(编制要求详见附件2)递交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已递交纸质材料的企业无需重复提交。
三、
产品申报
(一)产品范围
1.基础库产品分类:放射影像类、医用高分子及制品、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检验试剂、消毒类产品(消毒剂及其他)、整形(口腔)类、其他周边医用耗材类(具体目录见附件3)。
2.自行采购产品分类:
心脏(冠状动脉)介入类、周围血管介入类、心脏起搏器类、电生理类、高分子材料类、镇痛泵类、骨科类耗材、普外科、非血管介入耗材(内窥镜耗材)、神经外科耗材、血液净化及体外循环耗材、眼科耗材、麻醉科耗材、心胸外科类、新冠病毒检测相关试剂(具体目录见附件4)。
3.不属于
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
(二)申报步骤
1.生产(供应)
企业登录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产品,无国家医用耗材代码的检验试剂类产品需新增注册证(审核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余分类产品无需新增,生产(供应)企业无须现场递交纸质材料(具体操作见附件5)。配送企业无须申报产品。
2.生产(供应)企业网上产品申报完成提交后,基础库产品需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平台申报相关产品,自行采购产品需由三级医疗机构在平台申报相关产品(具体操作见操作手册附件6)。企业申报产品后,须由医疗机构在平台申报需求,否则不予审核。
四、
产品审核及配送
(一)产品审核时间:每月15日前(包括15日)提交的产品申请,次月15日(包括15日)前完成审核。
(二)产品申诉时间:次月月底前,企业可对审核不通过的产品进行再次编辑提交,中心会对重新提交的产品进行再次审核。
(三)产品上线时间:申请提交次月月底完成挂网。
(四)配送关系建立时间:每月1日-7日(如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
五、
注意事项
(一)产品申报过程中请勿重复申报,已挂网的产品无需再次报名。
(二)申报过程中,已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的产品,应与国家数据库保持一致,同时填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未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的产品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检验试剂和
消毒类产品除外)。
(三)医疗机构对应申报的产品完成挂网后,须在半年内有
采购记录,中心将对采购情况加强监测。
六、
其他事项
(一)申报前请阅读相关操作手册。
(二)咨询电话:0571-86401857。
附件:1.企业注册操作手册.docx
2.配送企业主体册资质材料.doc
5.生产(供应)企业产品报名操作手册.docx
6.医疗机构需求产品申报操作手册.docx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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