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部分医疗器械编码有关情况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9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公开议价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17〕58号)的要求,拟将无有效采购记录的医疗器械(详见附件)暂停采购资格。如医疗机构对已暂停采购资格的医疗器械确有采购需求的,可向市药事所提交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书面申请文件。
公示期为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1月12日。如相关
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
医药集中
招标
采购事务管理所提交纸质申诉材料并加盖公章,逾期不再受理。公示期满如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将按照
医疗器械议价管理的相关办法暂停产品的采购资格。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2年12月13日
附
件
:
暂停采购资格的医疗器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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