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
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石家庄航空口岸(关区代码为0410)进口。
二、增加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附件: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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