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面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晋医保函〔2022〕6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
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2〕1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kaiyun平台官方客户端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药品范围
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七批集采山西省中选药品(附件1)。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
药店。
(三)执行时间
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自2022年11月20日起执行。
二、
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七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
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
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一)《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附件1)中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残缺规格价格联动办法及要求执行。
(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附件1)中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四、
备供产品执行政策
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备供企业在备供地区为备选企业,备选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在备供地区挂网供应,如中选企业出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购销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可由备选企业供应相应的中选品种。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山西省备供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
五、
落实中选产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山西省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全省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为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扩大集采惠民效应,引导中选企业加大市场供应,促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药品,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开通全省医疗机构(包括集采未报量医疗机构)网上采购集采中选产品的权限,中选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满足合同约定采购量供应的前提下,可根据产能实际按照集采中选价格扩大供应范围。同步鼓励国家集采其他地区中选产品积极申请按照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任务后,要优先选择省平台挂网的价格适宜产品,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六、
严格协议管理
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将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七、
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中“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及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等政策措施。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中选
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有效减轻群众
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通报采购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任务,要重点对采购非中选价高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约谈,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附件: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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