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做好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
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二)药品范围。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中选择主供甘肃的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和选择备供甘肃的药品(以下简称“备供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当中选药品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时,按程序替补备供药品为中选药品,当备供药品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启动增补流程。
(三)执行时间。2022年11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
二
、
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为计算基数,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则按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明确。当中选药品发生替补或增补时,由最新的中选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二)采购周期。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采购周期为2-3年(详见附件),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历史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价格满足全省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三
、
重点任务
(一)配送关系维护。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通过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维护。2022年11月5日前,中选企业要确保包括省直属在内的103个配送区域分别至少维护1家配送企业。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网上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后采购协议即可签订,由医疗机构发起,其他两方分别签订。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2年11月15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在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后15日内仍未完成协议签订的,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四)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无论有无采购协议,同等条件下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药品除外)采购订单制剂量不得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采购订单制剂量的50%。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药品使用有序过渡,防止一刀切。
(五)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做好日常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证中选药品的保质、及时、足量供应。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发生我省《关于建立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四
、
工作要求
(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情况,加强对配送
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采购协议、选择性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拒不配送边远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累计三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的配送企业,可按程序取消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采购协议期内,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照中选药品采购订单制剂量进行考核,结余留用按照实际入库制剂量进行考核。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订单中实际未配送部分,可按备供药品、国家集采(非甘肃)中选药品、价格适宜药品的先后顺序,将其采购入库量补充计入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入库量统计范围。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中选药品未达到约定采购量,按照不低于本批次所有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的平均比例考核。
(三)做好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集采
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确保采购协议期内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
:
1.第七批国家集采
(甘肃)中选药品供应清单
?????2.
第七批国家集采(甘肃)备供药品供应清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1日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开云电竞入口 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开云电竞入口 ;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pharmnet@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 相关报道
-
- 2022年度吉林省九月份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日常信息更新和企业联动全国最低价(2022-10-24)
- 开展国家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福建中选及备供药品网上填报工作(2022-10-24)
- 四川开展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挂网工作(2022-10-20)
- 2022年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中标 (挂网)价结果(2022-10-20)
- 甘肃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和备供药品挂网申报结果(2022-10-19)
- 上海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1)(2022-10-18)
- 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低价药中标产品挂网限价梳理结果(二十八)(2022-10-18)
- 黑龙江组织开展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挂网工作(2022-10-17)
- 开展国家组织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 河北地区中选药品挂网工作(2022-10-12)
- 黑龙江组织开展2022年第一批其他未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挂网药品挂网工作(202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