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省级党政领导干部药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药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药品安全责任进行细化、实化、具体化。
一是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坚持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原则,明确各级党委负责人应全面落实党对本地
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每年听取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1次、调研不少于1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药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及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内的药品安全工作。同时明确了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各级政府分管药品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二是明确监督机制。明确巡视巡察机制,各级党委在对下级党组织进行巡视巡察时,应对下级党组织履行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一并进行监督。健全药品安全工作评议制度,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议,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建立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由上级政府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将巡视巡察、评议约谈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三是明确奖惩事项。对在药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明确了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形,其中,党政领导干部在药品安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容错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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