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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集采第二、第三(部分)和第四批中选药品协议期满续约和申报公告

news.PharmNet.com.cn 2022-08-29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字号: 放大 正常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国家集采第二、第三(部分)和第四批中选药品协议期满续约的函》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开展云南省国家集采第二、第三(部分)和第四批中选药品协议期满续约和增加供应企业的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
      一、 申报范围
      国家集采第二、第三(部分)和第四批协议期满续约品种申报目录(详见附件1),含国家集采原中选产品同通用名下的不同剂型规格。
      二、 申报条件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 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l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4.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三、 信息申报
      (一)请企业通过链接登录申报系统,进行企业和产品信息申报。
      (二)申报账号
      1.企业使用云南省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账号密码登陆。
      2.无交易系统账号密码的企业,应在2022年9月7日前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中《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县级县以上)账号办理须知》的要求在线申请账号。
      3.交易账号密码遗失的企业,应在2022年9月7日前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中《云南省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交易系统账号找回及密码重置办理须知》办理。
      (三)企业和产品信息申报时间: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9日下午15:00时(截止时间)。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提交,否则视为放弃申报。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申报要求及说明详见附件。申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云南省国家集采第二、第三(部分)和第四批中选药品协议期满续约和申报操作手册》。
      (四)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 代理视同生产 企业。同一生产企业只能申领一个账号。
      (五)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登录申报系统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修改和补充。
      四、 价格申报要求
      企业应在产品信息申报时同时进行价格信息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报价要求
      1.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以常用零售包装申报代表品价格。同厂同品规药品可填报多个其他供应零售包装,其价格将按差比价规则换算。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 =1.95log2X(K =比价值,X =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2.报价均按常用零售包装单位(盒、瓶、袋、包等)申报。价格申报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药品供货价,药品的报价含全省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
      4.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产品视为企业自行放弃本次申报资格。
      (二)限价要求
      1.企业申报的产品同时属于原国家集采带量 采购中选产品及全国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不高于国家集采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及最低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进行申报;不同规格包装的中选价格按差比价规则换算。
      2.不属于国家集采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但有全国省级带量采购价格的,以不高于最低全国省级带量采购价格进行申报;不同规格包装的中选价格按差比价规则换算。
      3.没有全国省级带量采购价格的产品,原国家集采中选企业报价不高于原中选价格;其他企业报价不高于原国家集采云南省中选价格;不同规格包装的中选价格按差比价规则换算。
      4.不同规格包装的产品,以国家集采或省级集采中选规格包装为代表品按差比价规则换算(规格差比时,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进行计算)。
      五、 医疗机构报量
      医疗机构在原中选企业和新增企业名单中选择药品报量,可以选择1家或多家企业同时供应。如出现生产企业放弃未确认的报量,医疗机构可以在已确认的企业药品中进行二次报量。
      六、 签订电子合同
      在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填报采购量、企业确认的基础上签订采购协议。
      七、 非中选产品挂网
      参与申报通过资质审核但未确认带量采购协议的药品,企业可申请按云南省动态挂网相关要求转平台其他挂网目录。
      八、参与申报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
      九、国家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67613、6535787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22年8月26日
      附件2:信息填报要求及说明.doc
      附件3:云南省国家集采第二、第三(部分)和第四批中选 药品协议期满续约和申报-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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