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后接续项目投标资料审核结果及申报报价代表品
相关投标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2号)要求,中心发布《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采购公告》。经企业报名、中心审核,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1.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后接续投标产品资质信息审核结果(附件1)。
2.辽宁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后接续投标企业资质信息审核结果(附件2)。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
三、有关说明
1.企业申报的产品规格必须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批次中选供应清单中的产品规格,否则不允许参与本次续约工作。
2.对于时效性文件,以2022年7月22日(采购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时间节点,在此日期之后过期的材料均认定为有效。
3.对于因资质信息过期、说明书不合格等原因审核不通过药品,投标企业可在公示期内在平台内重新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交。
4.投标企业可在公示期内登录平台查看本企业投标品种在辽宁省上一采购周期(2021年5月1日-2022年4月30日)的医疗机构覆盖情况和采购量。医疗机构覆盖情况和采购量以在上一采购周期内投标企业同品种所有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规格完成配送的情况统计。不同规格的采购量直接加和,不做换算,产生退货的按实际退货数量抵减。
四、申诉受理
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企业,需在公示期内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申诉函》(格式自拟)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以寄出时间为准)。《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等内容。《申诉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逐页加盖鲜章。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收件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保障部,收件电话:024-23448115。
五、代表品申报
按照报价要求,对于供应多个规格包装产品的企业,需申报1个代表规格包装进行报价。经筛查,部分品种的报价规格存在多个包装,相关企业需申报报价代表品。报价规格仅申报唯一包装的品种,不需要进行操作。
相关企业需在公示期内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登录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平台。点击“药品
招标”模块,选择“产品信息”中的“代表品勾选”菜单,进入代表品勾选页面,对代表品进行勾选即可。
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选择的品种,系统将默认以报价规格所有申报包装中的最小包装作为代表品。
附件: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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