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企业、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
医药局 国家卫生
kaiyun平台官方客户端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云药监注〔2021〕37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展开中药配方颗粒挂网
采购相关工作的函》,现将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工作调整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药品范围:按照《管理细则》的规定,符合国家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允许在云南省内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
企业范围:依法取得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中成药颗粒剂)药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生产企业。
二、申报方式
(一)资质信息。企业将下述材料原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ynsypjzcgpt@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名称+资质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1)。
2、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公示》截图;跨省销售的企业须在备案信息公示中的销往省份一栏中使用下划线标注出云南省)。
3、产品信息表,原件加盖企业鲜章;须同时提供电子版本(Excel表格) (格式详见附件2),电子版须与纸质版一致。
4、国家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相关材料。
(二)参考价。生产企业按中药配方颗粒挂网交易的零售包装申报挂网参考价,价格申报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药品供货价,含全省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
三、办理流程及时间
符合申报要求的产品原则上每月5号集中公示一次,每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每月中旬集中导入交易系统。
四、交易账号
(一)企业使用云南省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V3.5版的账号密码登陆。
(二)无交易账号的企业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中《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县级县以上)账号办理须知》的要求申请。
(三)交易账号密码遗失的企业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中《云南省
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交易系统账号找回及密码重置办理须知》的要求重置密码。
五、挂网方式
(一)医疗机构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议价交易。按照《公告》规定,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可由生产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委托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同时需向省药监局报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平台上自行建立配送关系。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53103 68313372
药械采购科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六楼云南省政府 采购和出让中心610、609室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8322972、65165512、65166192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21年 5月31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doc
附件2
:产品信息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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