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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news.PharmNet.com.cn 2022-04-27 国家药监局 字号: 放大 正常

  4月2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 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中山港、小榄港、黄圃港、神湾港,关区代码分别为5721、5727、5727、5728)进口。
  二、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广东省 药品检验所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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