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刷医保卡 开始放宽了
医保卡在零售药店的使用,开始放宽了。一省发文,要求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和推动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筹基金结算范围。
药店刷医保卡,开始放宽了
3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开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就职工医保改革提出了12项落地措施,涉及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拓展职工医保门诊保障范围、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等。
对于医保卡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意见》明确,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不仅放宽了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
药店的使用范围,对于统筹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范围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按照《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医保卡,禁刷8
类药
除了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和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筹基金结算范围外,《意见》还对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和计入办法进行了限定及改进。
《意见》强调,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
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起滋补作用的
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
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8类药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这也意味着医保卡个人账户刷保健药品、避孕药品、滋补作用药品等彻底没戏了。
另外,《意见》提出,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同步实施。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增强,各统筹地区可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对于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的改进则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原则上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针对门诊医疗服务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设定,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0元;起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设定。
全国政策落地,要在三年内完成
对于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及调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指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当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也强调了这一点。
《意见》指出,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在2022年6月30日前出台实施办法,并抓好推进落实。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
此外,由于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及调整政策是全国性的,对于其他省份而言,黑龙江省《意见》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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