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药品阳光挂网采购(第三批)企业申报产品信息及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2号)文件要求,对
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对企业提出的质疑进行澄清处理,现将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药品,也可按挂网的品种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集中
采购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企业提出,配送企业确认,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后,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变更,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申报的药品可根据生产、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协议合同在平台上自主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2年1月19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或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附件:药品申报产品信息一览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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