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高于“红线”将被拦截!定点药店迎来新药价管理模式
日前,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公布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将建立价格“红黄线”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模式。
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此次《通知》是对上海9月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进一步细化,此前的文件表示,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根据上传价格,对定点药店的药品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对于定点药店未在“阳光平台”上传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超出上传价格的药品费用,直接从定点药店医保结算费用中扣减。
定点药店销售的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须通过“上海市
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上传零售价格信息。
定点药店注册并登录阳光平台,根据阳光平台推送信息及“红黄提示线”,结合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自主上传零售价格并填写价格生效日期。连锁定点药店由总部统一上传零售价格,单体药店由单体门店上传零售价格。
上海市医药集中
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药事所)通过阳光平台向定点药店推送药品基本信息,结合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参考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同
企业同品规或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信息,建立价格“红黄线”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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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线预警机制 #
(一)价格提醒(黄线)
价格高于黄线的,系统自动提醒。黄线包括:
①前次上传价格。
②同通用名药品(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按差价率折算后的零售价。
(二)价格锁定(红线)
价格高于红线的,系统自动拦截。红线包括:
①该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按差价率折算后的零售价。
②本企业同品种(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除外)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按差价率折算后的零售价。
关于差价率的有关规定参照定点
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药事所定期(每月1日)更新推送红线及黄线变化情况,定点药店应及时登录阳光平台,按要求更新调整零售价格。对因红线提示线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定点药店应在当月最后一天前完成价格调整。
上海市药事所将定期关闭一年内未上传零售价格药品的采购状态并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两年内未上传零售价格且医药机构无医保结算的药品将做基础信息失效处理。如定点药店确有采购需求的,企业可按新申请限药店药品规则重新申报。
上海市药事所定期汇总相关情况,必要时将对频繁收到黄线提示的定点药店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医保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约谈机制。
九类药品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中,明确提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依托药价监测系统对零售定点药店进行日常监测预警,是多地医保部门加强和规范药店价格,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稳定的重要措施。
今年9月,《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指出,深圳医保局将依托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加强相关药价监测管理工作,该系统数据来源于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刷卡记账数据,将纳入深圳市所有产生刷卡记账数据的定点零售药店,对九类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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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重点监测药品 #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非中选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和广东省纳入“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管理的药品;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范围药品;深圳市重特大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单价高、销量大、销售总金额高的药品;抗肿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被多次价格预警的药品;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药品。
在监管方面,深圳采取了四类措施。一是加强药价政策宣导,强化定点零售药店依法依规定价、诚信经营;深圳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相关价格政策的宣传指导,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将药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定点零售药店要遵循相关药品价格政策并接受监督,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包含“进、销、存”在内的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依托药价监测系统做好日常监测预警、披露工作,主要以协议管理的方式明确深圳医保局与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义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做好药价监测系统日常更新、升级运维以及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的日常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定期报告价格监测预警情况,披露预警药品品种及相关定点零售药店等信息。
三是对价格违法违规的行为,经核实后依法依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定点协议约定进一步强化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价格政策的管理,落实信用评价,加强对重点监测药品价格以及被预警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行为合规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药品价格异常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分类处置,必要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深圳医保局将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向群众开放药价查询服务,切实保障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购药群众“价比三家”并“用脚投票”,共同促进
药品定价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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